问:

担保的第三人能否主张在债务人自己的没有登记登记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案例

答:
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可以主张以债务人自己没有登记的房产价值抵销部分担保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到担保权的实现方式和抵销条款的适用问题。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1:甲为乙提供担保,乙不履约,甲承担担保责任。甲发现乙仍有一处未登记的房产,要求以此房产的价值抵销部分担保责任。法院驳回甲的请求,理由是未登记的房产不属于执行名单上的财产,不得作为实现担保权的对象。
案例2:甲为乙银行贷款提供保证,乙违约,甲承担保证责任。甲要求以乙名下的未登记房产抵销保证责任,银行不同意。法院判决允许甲以未登记房产抵销部分保证责任。理由是未登记房产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偿还债务的对象,属于抵销的范围。保证合同的抵销条款适用。
综上,能否以债务人未登记的房产抵销担保责任,主要取决于两点:
1. 担保合同是否包含抵销条款,允许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偿还担保责任。如果包含,未登记房产也在抵销范围内。
2. 法律是否认定未登记房产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如果属于,可以作为实现担保权的对象,担保人可以主张以其价值抵销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没有抵销条款,且未登记房产不被视为可以执行的财产,担保人不能主张以其价值抵销担保责任。总的来说,能否以未登记房产价值抵销担保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具体案例中法院的司法判断也不统一,担保人主张时可能面临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