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缴纳公积金,按试用期80%的工资缴纳,是否应该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工作32月

答:
根据您的描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为您缴纳公积金,而是按试用期80%的工资基数缴纳,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与公积金政策的情况。您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公积金的补缴。
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工福利金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社会保险费应按全额工资缴纳。
2. 您已在公司工作32个月,超过试用期时间,公司应当按与您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为您补缴公积金。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按同类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补缴。
3. 您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公积金补缴的要求。要求公司按标准全额工资32个月补缴公积金,并按规定的补缴比例(以深圳为例为20%)计算补缴的公积金金额与利息。同时提供您的社保卡号或账户以及其他必要信息进行补缴。
4. 如果公司拒绝补缴或补缴不足,您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判令公司进行全部公积金的补缴与赔偿。如果仍不得要领,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5. 公积金补缴属于您的合法权益,公司有义务为您缴纳。但考虑到维护与公司的关系,如果公司真的面临困难,您也可以考虑只要求补缴部分工资的公积金,或通过协商给予公司一定缓冲期等方式处理。但合同违约的事实不变,补缴比例不能低于法定要求。
综上,公司未按要求为您足额缴纳公积金属于违约情况。您有权利要求公司根据工作期限与应得全额工资进行公积金的补缴。如果遇到拒绝或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与追偿。但也可以适当考虑公司困难,通过协商达成部分补缴或给予缓冲期等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