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 卢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构成非法入境帮助他人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2. 主管公安机关作为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相对专业与权限。对卢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和期限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前,应当告知卢某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处以何种行政处罚。卢某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机关需要认真核查。这些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阶段的规定。
4. 对卢某的行政拘留期间,主管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保障卢某的合法权益。包括:按规定通知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不得进行监禁或查封其财产。卢某也有依法申诉的权利。
5.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同时示明卢某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满足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
所以,对此案例而言,主管公安机关对卢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与程序,这是合理的行政处罚。卢某应享有相应的申诉权利,一旦认为处罚不当,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