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金税四期为由不付款先让开发票合理吗

答:
以金税三期为由不付款但要求先开发票,这种要求有一定争议:
1. 从税法角度,开票是作为付款或收入产生的凭证,如果尚未产生真实的付款或收入,开具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空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这种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2. 从企业内控角度,若先开发票再实际发生付款,会增加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容易造成款项核销混乱。特别是对销售类企业来说,收入和成本核算会产生较大偏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 从商业角度,要求先开发票但暂不付款,增加了交易双方无力履行或欺诈的风险,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发生纠纷,也难以从法律或会计角度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考虑到电商企业的销售模式以及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具未完税发票也并非完全禁止:
1. 可在销售合同或付款条款中明确约定,开票后几日内完成付款,确保最终付款与开票相符,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前述问题。
2. 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预收款项的凭证。红字发票可以有效衔接收入与成本,符合企业会计要求。
3. 对有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在核销款项时一并补开发票,但双方要reached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作为约束。
综上,以金税三期为由要求先开发票但暂不付款,对企业而言存一定风险,不建议作为常规操作,但也并非完全禁止。关键要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开具红字发票或签署补开发票协议等方式尽可能规避问题发生,这需要企业财务和法务部门共同研究具体可行方案。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请随时提出来,以便得到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