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同类别已有注册商标“天地合一”,“合一”2字是否属于近似商标而不能注册?

答:
对于商标“天地合一”是否属于与已注册商标“合一”近似的商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近似商标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组成,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混淆误认。近似性判断应考虑标识的整体效果,包括意义、发音、视觉效果等。
2. “天地合一”与“合一”在视觉上存在差异,前者包含“天地”两个文字,但“合一”两字在其中。所以,在意义和发音上,“合一”会给人ôle familiar的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特别是 relevant public可能仅记住其中的“合一”部分,产生联想。
3. 但是,“天地合一”作为整个标识,其意思与单独的“合一”不同,表达的商标理念也不相同。“天地”二字的增加,使标识产生区别。 relevant public对两者的区分认知,对确定是否近似也很重要。
4. 同时,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也是判断近似性的因素之一。如果相关公众难以区分两商标所涉商品的来源,则更容易产生混淆,近似的可能性上升。
5. 除上述判断外, registrability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合一”商标的知名度及保护范围,“天地合一”商标申请人的诚意等。
综上,“天地合一”与“合一”的近似性判断不是确定的,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但 as a whole,由于两商标存在一定的视觉和发音近似,相关公众的混淆认知风险不是完全没有,近似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如果其他因素支持认定,或可通过厘清商品区分加以避免,则仍有机会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