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中国证监会( )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答: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以下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1.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利用其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主要从事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期货公司发售私募基金,可以利用期货公司的客户资源进行销售。
3.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基金销售与分销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销售公司、基金销售部、基金代销机构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其签订委托代销协议,由其负责私募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客户服务。
4. 其他销售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员单位等也可成为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证监会批准。
综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与不同销售机构建立委托销售关系,由这些销售机构利用其资源帮助办理私募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业务。但各销售机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登记,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遵守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