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医疗纠纷的扩大化、复杂化。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应当做到:
1.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相关流程和程序,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2. 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并进行详细询问和检查,及时了解纠纷情况和当事人诉求。
3. 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澄清事实,解释医疗行为,安抚当事人情绪,尽量解决误解和矛盾。必要时可以通过病历等提供必要解释和证明。
4. 如果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较大,应报医疗保险部门确认。
5. 若无法通过沟通解决 Dispute,应当协助当事人申请医学会等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或协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6. 医疗机构要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总结处理经验,采取措施改进医疗行为和完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 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如实报告医疗纠纷情况,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所以,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并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予以妥善处理,这是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