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
对于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调查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判断该理由是否足以影响调解员的公正性。如果理由充分并且事实清楚,则应采纳当事人的回避要求。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事实不清,则可以不采纳,但应向当事人解释理由。
2.调解委员会可以组织其他调解员对案件事实进行复核,并对回避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告,作为是否采纳回避要求的参考。
3.调解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或减少回避要求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更换调解员重新开庭,或在同一调解员主持下重新调解等。
4.调解委员会应在行政管理方面加强调解员监督,定期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特别是公正性方面,减少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机会。
5.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回避机制,包括回避标准、回避程序、回避决定的形成机制和工作责任等,以规范调解员回避工作,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回避要求,调解委员会都应予以重视并认真处理。只有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采纳。但也应向当事人做出明确解释。任意不采纳当事人的回避要求将影响其对调解程序的信赖。
所以,在总体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回避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