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省A市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5顷,应经谁依法审批?( )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因特殊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因城镇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因此,A省A市要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5顷,必须由A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A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耕地的数量、质量以及该省耕地总量等因素,综合判断该项目占用耕地是否合理,是否同意批准。如果批准,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确保占耕平衡。
所以,某省A市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5顷,应经A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A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申请,确保耕地资源的规模不受损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