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兰州公积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答:
兰州公积金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
1999年1月1日,《兰州市职工公积金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兰州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根据该条例,兰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以及其他参保人员都适用兰州公积金制度。
兰州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分为两个部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占工资的8%,单位缴费占工资的16%。两部分合计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4%。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可以领取。
兰州公积金的运作模式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理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quxiao发放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积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退休手续,领取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全部积金。
兰州公积金的实施,保障了广大职工的老年生活保障,对于兰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它的实施也促进了兰州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兰州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对兰州市的职工老年经济保障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