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查验货物导致损坏赔偿管理办法,海关在查验入境货物及物品过程中,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 赔偿范围:海关在货物查验、检疫、采样等过程中,对货物或物品造成的减重、破损、变质等实际损失。不包括货物自然损耗、质量变化等非 attributable 于海关查验行为造成的损失。
2. 赔偿责任:原则上海关应对其工作人员在正常查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失系当事人过错造成,或归咎于不可抗力,海关可以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
3. 赔偿标准:根据货物或物品在海关工作地点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发生部分损坏的,按损坏部分的价格赔偿;整件货物遭破坏致无法修复的,则按照整件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
4. 申请赔偿:当事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损害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作出书面赔偿申请。申请必须提供货物清单、质量证明、价格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5. 赔偿时效:自海关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自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款。当事人可以在时效期满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6. 赔偿限额:单项货物或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限额的,赔偿部分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其他方式解决。
所以,在海关查验货物过程中发生损坏,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海关提出赔偿申请,海关会依据相关规定和证据材料作出赔偿决定和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