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主责部门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

答:
主责部门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通常包含以下要点:
1. 决定内容:主责部门将书面决定的具体内容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相关部门或个人,包括做出的具体决定、要求等。这些内容应当表述清晰,避免出现歧义。
2. 送达形式:主责部门将书面决定的送达形式为公文或正式文件形式。需要注明文件编号、主送和抄送部门,并加盖主责部门公章,以示形成文件的正式性。
3. 送达对象:主责部门需要明确决定书面送达的对象,即相关的部门、个人或机构。要确保送达对象与决定内容高度相关,而不会出现漏送或错送的情况。
4. 送达时间:主责部门应当在做出书面决定后及时进行送达,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送达程序。如果时限内未送达,可能会影响决定的执行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5. 送达回执:主责部门应当要求送达对象在收到书面决定后进行签收,并将签收回执返回主责部门,以确保决定 smoothly 地送达到位,为可能的后续执行或检查留下记录。 
6. 后续要求:主责部门在书面决定中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个人需要采取的行动或后续工作,包括执行要求、时限和其他规定等。这有助于决定的贯彻落实。
所以,主责部门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需要考虑决定内容与送达程序的规范和完备,确保决定能够被 smoothly 送达并得到有效执行,这也是衡量主责部门工作效率和决策执行力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