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20 年甲企业取得了下列利息收入,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答:
2020 年甲企业取得了下列利息收入:
1. 2020 年 1 月至 12 月计提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200 万元。(普通利息收入,需要纳税)
2. 2020 年 8 月至 12 月持有到期国债的利息收入 100 万元。(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纳税)
3. 2020 年购买的总价值 1000 万元的政府支持的小微企业债券,年利率 4%,利息收入 40 万元。(政府支持的小微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4. 2020 年购买的价值 500 万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年利率 3%,利息收入 15 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综上,甲企业 2020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有:
1)政府支持的小微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40 万元。这部分利息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可以免税。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15 万元。这部分利息收入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可以免税。
总计 2020 年甲企业免税的利息收入为 40 万元 + 15 万元 = 55 万元。
其他普通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200 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 100 万元需要正常纳税。
所以 2020 年甲企业取得的免税利息收入是政府支持的小微企业债券利息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共计 55 万元。其他利息收入需要正常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