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

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费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超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证明属实的可以赔偿。
2. 收入损失。被害人agem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丧失的劳动报酬。按其停工前3个月平均月收入的50-70%计算赔偿,住院超过3个月的,对按月可退休金的70-100%计算赔偿。
3. 改变生活质量。对被害人的伤残或残疾造成的生活质量改变予以赔偿。按地区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确定生活指导价,根据伤残等级在该价的50-100%范围内认定赔偿数额。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造成被害人情感损害和精神痛苦的,酌情确定赔偿。一般在3万元到10万元之间,根据伤害程度和被害人年龄确定。
5. 其它费用。如交通费、看护费、康复治疗费用等其他实际发生的与事故损害相关的费用,按照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6. 遗属赔偿。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被害人的年龄、收入以及与侵权人的赡养关系等因素,确定遗属赔偿金,一般在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以上标准在审理案件中采取参考的方式使用,法院依据具体案情,参考的标准在一定幅度内确定,也可根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超出上述标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