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完全落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行政机关掌握证据优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一般会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掌握更加完整的证据。如果举证责任置于原告,很难要求原告获得机关掌握的证据,这将使原告处于不利地位。
2. 促使行政机关谨慎行事。如果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将促使其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审慎判断,谨慎收集证据,以支持其行政行为。这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符合推定机关行政行为正确的原则。法律虽然推定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但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和恰当。所以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4. 惩戒机关渎职失职。如果举证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机关及相关人员形成惩戒,促进其依法行政。
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只需举出不服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