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中,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
1.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 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等财产信息;
3. 个人生理特征、指纹、声音等生物特征信息;
4. 个人资产信息、所得信息等;
5. 其他可以证明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
因此,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属于可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且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属于《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因此,非法获取和传播他人的身份证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应属于刑事犯罪,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基于身份证信息所包含的个人隐私,如果非法获取和传播他人身份证信息,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应当加强对自身身份证信息的保护,注意在合法和必要的范围内提供,谨防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