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 A.提出上诉 B.提起再审

答: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
1. 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并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上诉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决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 提起再审。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再审该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也可以不予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重新审核案件,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决定。
所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既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复核,也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提起再审,要求原法院根据新的证据重新审理。两种救济途径都可以达到变更或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目的。但上诉期限较短,仅10日,适用于当事人及时意识到原裁定的不妥,要求上级法院快速纠正的情况;再审没有严格的期限,但须提出新的证据,原法院重新审理,程序较长,适用于在一定时间后发现原裁定的错误或取得新的证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