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以下解释:
1. 虚假恐怖信息的判断标准。需要考量信息内容是否容易引起公共恐慌,是否涉及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信息传播后是否直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后果。
2. 故意传播的认定。需要考量传播者的主观恶意,是否明知信息虚假但仍传播,是否采取担保措施提高传播力度,是否在警告后继续传播等。
3. 单纯转发是否构成传播。需要考量转发者是否增加虚假信息或推波助澜,是否推动进一步传播,转发后是否产生恐慌效果等。仅机械转发难以认定为故意传播。
4. 编造和传播行为的区分。编造指主观上刻意捏造并产生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明知信息虚假仍广泛传播,二者可分别处罚也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5. 应如何量刑。应考量传播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传播区域范围和传播次数,是首次传播还是经警告后继续传播,传播者表现等综合判断。
6. 对未遂犯的处理。编造虚假信息尚未传播者,可认定为未遂罪;已传播但因客观原因未产生恐慌效果,仍应认定为完成的传播罪。
7. 应对措施。要强化舆情监测和跟踪研判,警告和制止传播,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好舆论引导。
这些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助于正确运用法律,严厉打击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