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其核查附件规定,附表2厂区的视察期不得超过()小

答:
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其核查附件规定,附表2厂区的视察期不得超过96小时。
这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第4部分第46段规定的。具体如下:
视察小组应在指定的视察期内完成对附表2厂区的视察。视察期从视察小组第一次进入附表2厂区开始算起,不得超过96小时。视察期应足以使视察小组能够有效地实施任务规定的一切视察活动。
此外,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技术秘书处与被视察缔约国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视察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小时:
(a)视察小组要求被视察设施的布局图或其他文件以更好地实施任务规定的视察;
(b)视察小组要求被视察缔约国提供's上的合理解释或澄清;
(c)出现机械故障或其他问题,导致视察活动被中断,需要额外时间恢复;或
(d)在复杂的视察现场,视察小组要求额外时间以有效地实施视察任务。
综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规定,附表2厂区的视察期不得超过96小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技术秘书处与被视察缔约国协商同意后,视察期可以延长不超过12小时。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详尽地解释附表2厂区视察期的相关规定。请让我知道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