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是否正确?

答:
这句话说的不完全正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不一定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具体来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判决或裁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这表明法院执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行为,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2. 普通合伙关系是各合伙人个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享有处分权。所以法院执行某一合伙人财产份额,不涉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3. 虽然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财产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是在该合伙人自行转让其财产份额时所产生的权利。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财产份额,属于该合伙人不自主的处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会产生。所以法院执行时也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综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也无优先购买权。法院可直接查封、扣押或冻结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所以,该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