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公司2005年的6500万“折让”是不是要视同销售?

答:
关于甲公司2005年6500万“折让”是否要视同销售,这需要分析判断: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该折让属于销售折扣,那么应当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促进销售给买方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上给予的减 let,属于正常的商业惯例。
2. 如果该折让不属于正常商业惯例的销售折扣,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那么不应视同销售,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如为维护买卖关系,或买方提出异议进行让步等情况下的减 let。这类减 let 应作为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等进行处理。
3. 判断该折让是否属于正常销售折扣,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如:双方谈判的过程和内容、定价的原则、行业惯例、过往交易定价等。如果属于临时为某客户或某次交易特别给予的大幅度减 let,通常不属于正常销售折扣。
4. 无论判断结果如何,甲公司都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6500万“折让”的性质和会计处理进行披露,以供读者理解和判断。
综上,甲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该6500万“折让”的性质,如果属于正常销售折扣应视同销售,如果不属于则不应视同销售。但无论结果如何都需要在财报中做好披露,这才能公允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