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商标局对其申请注册的“大鸟”牌商标为什么予以驳回?

答:
商标局驳回“大鸟”牌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显著性不足。“大鸟”两个字作为商标,显著性可能不足,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商品普通名称。根据商标法,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易于辨识商品来源,发挥识别和区分作用。
2. 普通名称或通用名称。“大鸟”两个字本身作为普通词汇使用较广,消费者难以将其直接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想。根据商标法,不得注册具有普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词语作为商标。
3.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可能已有其他企业先申请注册Similar的商标,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商标局会驳回后续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 与他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冲突。如果“大鸟”商标与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冲突,如与其他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局也会驳回其申请。
5.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完整,或商标申请材料 not符合商标局的规定要求,商标局也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6. 其它法律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如商标主体不符合规定,或商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局不予注册。
因此,商标局驳回“大鸟”牌商标的申请,可能是由于显著性、普通名称、先申请等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申请材料或其它法规方面的问题。申请人应按驳回理由进行分析,在重新申请前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