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省人大副主任可以启动法院再审吗

答:
省人大副主任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再审,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和职权分析:
1. 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包括省人大代表和委员,属于民选议员,主要职权是进行立法和监督。他们本身并不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
2. 启动法院案件的再审,属于司法权力的行使,省人大副主任本身并不具有这个职权。除非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以家属或当事人的身份提出再审申请,才可能会启动案件再审,但这是以民事主体身份而非省人大代表的身份。
3. 人大代表包括省人大代表在内,虽然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监督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单凭副主任的个人意愿,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律程序。
4. 法院案件的再审裁定权属于法院内部的自由裁量权,人大代表无权直接干预。他们可以提出异议或不信任案件审理结果的意见,但不能直接指示法院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5. 因此,总体而言,省人大副主任本身并不具有启动法院案件再审的直接职权。除非以个人民事主体的身份提出再审申请,或行使监督权提出异议意见,但最终再审裁定权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副主任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作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
综上,省人大副主任并不具有启动法院案件再审的直接职权。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但不能代替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如有更详细的问题,欢迎在回复中提出,我将继续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