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采用双重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时,各利润中心的利润之和不等于企业全部利润。( )

答:
这是对的。在采用双重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时,各利润中心的利润之和不等于企业全部利润。主要原因有:
1. 双重价格转移价格会产生利润泄露或重叠。部分利润会在转移过程中"泄露",不会计入任何一个利润中心。相反,也可能出现某些利润被重复计算的情况,导致利润中心利润之和超过企业整体利润。
2. 双重价格的市场价格和成本价格存在差异。市场价格一般高于成本价格,这个价格差产生的利润不会分配给任何利润中心。只有当市场价格等于成本价格时,利润中心利润之和才会等于企业全部利润。
3. 存在非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分配问题。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这部分费用的分配会影响各利润中心的利润计算,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并非利润中心的成本,它们是企业整体的成本和费用。
4. 资本使用也会影响利润的分配。双重价格法没有考虑到资本使用对利润的影响,而资本使用又会影响成本价格的计算。这也会导致利润中心利润之和与企业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5. 所得税也是企业利润但不是利润中心利润的一部分。双重价格法在分配利润时没有考虑到所得税,这也会造成分配后的利润中心利润与企业税前利润之间的差异。
所以,总之,利润中心利润之和与企业全部利润之间的差异在双重定价法中是难以避免的。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在评价利润中心业绩时,要考虑到这两个利润指标之间的差异,不能简单地依据利润中心利润的总和来判断企业的整体利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