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正确?

答:
这句话说的不正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次通过特定的申诉程序。具体解释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的客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2.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申请再行政复议。
3. 此外,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需要先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该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申请再行政复议。
4. 所以,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行政区域层级和责任范围,依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再行政复议申请,逐级上访。这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程序的规定。
综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正确的。需要从具体情况出发,按照行政责任层级,逐次提出申诉。这才是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