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答:
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机关主要有:
1.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自治区行使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重要方式。
2.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权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地方实施区域自治的重要体现。但是,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与上位法规相抵触。
3.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较大的市,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地级市,其人大及常委会也有权制定市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主要用于规范市级事务和管理市级事业。但是,市级条例同样不得与上位法规相抵触。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主席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席团有权制定兵团内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兵团实行区域自治的方式之一。但兵团条例也受上位法规的制约。
综上,真正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力的主要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兵团主席团。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条例性法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