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灵璧县王鑫磊案件怎么判

答:
灵璧县王鑫磊案件是一起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是:
2003年,时年15岁的王鑫磊和朋友在灵璧县喝酒,王鑫磊醉酒后与人发生争执,将对方打倒在地并踢了几脚。事后,王鑫磊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
这个判决结果引发很大争议,主要争议点有:
1. 王鑫磊当时只有15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法院却以成年人标准判刑,这违反了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宽大方针。
2. 王鑫磊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多属于寻衅滋事罪。而3年的刑期显然过重,不符合罪责相称的原则。
3. 案件审理过程存在许多违法和不公正的地方,如未通知家长,未出示身份证,未录音录像等,这些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
4. 案件涉及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判决可能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影响。
经过社会各界的呼吁,最高法院终于在2005年对此案进行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鑫磊无罪释放。这也显示出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并且最终促使法院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综上,王鑫磊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广泛争议,但最终还是走向了一个较为公正的结果。这也提醒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公正原则,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