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夫妻相约自杀但是妻子未能如同约定该判刑吗

答:
夫妻相约自杀但其中一方未遂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警方会介入进行调查。对未遂方是否需要判刑,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相约自杀属于协助自杀,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所以未遂方也存在一定法律责任。但由于未遂方并非直接施暴导致他人死亡,其责任相对较轻。
2. 相约自杀中的未遂方,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致人死亡,而且也遭受了较大心理创伤,这是量刑的减轻因素。如果未遂方在事后积极报警或营救,也体现其主观恶性不深,量刑可酌情从轻。
3. 相约自杀中违约方是否存在背信或利用的情形。如果未遂方利用相约自杀来隐瞒故意杀人,其行为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加重情形,应重判。但如果未遂方在自杀中临阵势软而色变,不具备主观恶性,量刑依然可从轻处理。 
4. 被害人是否通过自由意志相约。如果被害人被威胁或强迫相约自杀,未遂方的责任将增加,其行为更加接近故意杀人,应从重惩处。
综上,夫妻相约自杀但妻子未遂,对妻子的判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细节与妻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如果妻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轻微情形,并且报警营救表现出主观恶性不深,可酌情从轻量刑。但如果存在背信、威胁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妻子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定罪jev在于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