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录用通知已签署并未提前告知不来,是否可追偿?

答:
对于已签署的录用通知但未履行的情况,是否可以追偿损失,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录用通知的法律性质。录用通知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如果构成,未履行的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仅为意向书,则法律效力较小,追偿难度较大。
2. 双方是否有过书面沟通。如果录用通知后,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作了明确沟通,更体现出双方形成录用意向,这种情况下被录用方未履行约定,录用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仅录用通知一纸,双方并无后续沟通,则追偿依据较弱。
3. 追偿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如果录用方为被录用方预留工作岗位并付出成本,被录用方未到岗造成 recorder 实际经济损失,则录用方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仅是选择权受限但未实际产生损失,则追偿更难维权。 
4. 未来工作是否确定。如果录用通知只是表达一种意向,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做具体约定,被录用方不来岗,录用方未必会产生损失,这种情况追偿依据较小。如果对工作岗位和职责有清晰约定,被录用方不履行却造成损失,追偿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综上,对未履行录用通知的追偿,需要看通知的法律性质、后续沟通情况、是否产生实际损失以及工作约定的明确性等方面来判断。如果在多个方面支持追偿,则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正当手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