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什么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以下人权:
1. 受处罚人知情权。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受处罚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受处罚人有权了解相关情况。
2. 陈述权和申辩权。受处罚人有权对处罚事由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允许受处罚人陈述申辩,并对申辩意见作出答复。
3. 辅助辩护权。受处罚人可以委托律师等进行辅助辩护。治安管理机关不应当拒绝。
4. 申请听证权。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治安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非主管人员组成听证委员会公正听证。
5.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处罚人对听证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尊重受处罚人的诉权利,不应当进行干预或者阻挠。
6. 受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治安管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理由清晰准确,制裁相当适当,不出现滥用职权或者漏洞百出的情况,以保障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总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受处罚人的各项人权,保证处罚程序和决定的合法性,对受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认真答复,以示程序正义和公正公开。这是治安管理机关应尽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