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答: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
• 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区的最高行政机关,由特区行政长官领导。行政长官具有较大的执行权力,仍需向中央政府负责。
•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成立,辅佐行政长官就重大政策事宜提供意见。
• 法律制定机关:特区有权制定涉及自身特殊权力的法律,但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特别是《基本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涉及公共秩序、政治结构的法律,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意。
• 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事务需分配给不同的部门负责。如工务局、市政局等当地行政部门。
• 公职人员:特区有权招聘和管理自己的公职人员。从基本法第十四条可以看出,公职人员的任免权仍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
• 法院与检察院:特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可以自行组织法院和检察院。但就像制定法律一样,司法涉及主权问题的案件须报请中央核准。
以上主要介绍了特区行政机关的框架结构和主要权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结构与内地存在一定的差异,是为贯彻“一国两制”原则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