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有( )。

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未及时提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勘察资料、设计资料等。
2. 未按期支付供货供应合同款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3. 延误安排项目用地及设施:未按期划拨或安排好项目用地及临近设施。
4. 延迟改变设计方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影响施工的变更,但未及时通知承包人。
5. 未及时处理好征拆问题:对影响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问题处理不力或迟延。
6. 提出不合理的扩大工程范围要求:要求承包人在同一合同内无偿增加工程内容或范围。
7. 与承包人约定的施工计划相抵触:要求承包人更改有关施工进度或者安全的工艺流程。
8. 其他违反了合同中本应承担的义务: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抽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以上情形,都属于发包人根据合同而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即构成发包人的合同违约行为。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解答。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我会尽量提供更详尽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