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四合院的公用面积如果没有登记,遵循历史实际使用原则,兼顾公平合理。第二条出自法律的哪个条款?

答:
这是关于四合院公用面积的法律问题。您提到的"遵循历史实际使用原则,兼顾公平合理"这一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款。
具体来说,是《物权法》第五章《共有》第四节《共有物的使用》中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共有物使用的规定:
"共有人依照使用条件和经济情节,按照历史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形,合理确定各自使用权的范围。如果确定不了,按照共有份额分配。
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物设置用途限制,也可以协议变更用途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物的正常使用。
共有人有义务为共有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无法确定使用权范围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历史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形进行合理确定。同时也规定共有人应当维护共有物。
四合院的公用面积如果没有登记,可以根据该条款将实际使用情况作为确定标准,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历史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形,合理确定各自使用权"。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答疑问,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