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5年真题)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为( )。

答:
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由以下人员之一担任:
(一)发起人指定的人;
(二)首任董事会召集人;
(三)设立该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人。
具体解释如下:
1. 首次股东会召集人可由发起人指定。发起人是指依法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人。
2. 首次股东会召集人也可以是首任董事会的召集人。首任董事会是公司设立时就选举产生的。
3. 如没有指定召集人,也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担任首次股东会召集人。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是:
1)发起人指定的人
2)首任董事会召集人
3)设立该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