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答: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分别代表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具体关系如下:
一、他们是平级关系。分别代表国家在行政、司法和检察三大部门中的权力机构。
二、他们分工具体如下:
(1)国务院代表行政权,是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领导行政工作和提供公共政策。
(2)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司法权,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案件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工作。
(3)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权,是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起诉案件和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三、为保持平衡,他们也有相互约制的关系:
(1)国务院不能侵犯司法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性。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干预国务院依法执行行政权的职责。
(3)他们通过制度设置相互制约,维护各自的权威和职责独立。
四、他们都受国家授权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总的来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平级的三大权力机构,分别代表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检察权,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维护国家权力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