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作为下级检察院案件的公诉人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作用规定》,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能作为下级检察院案件的公诉人。
相关规定如下:
1. 公诉案件由承办该案的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上级检察院不得代理下级检察院行使公诉权。
2.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检察院可以 Specifies 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到上级检察院辅助办案,但是该检察官仍然代表下级检察院行使公诉权,而不是作为上级检察院的公诉人。
3. 检察机关指定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公诉人一经指定,非经检察机关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4. 公诉案件移送审判后,原公诉人不能擅自更换,上级检察院也不能直接指定下级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接替公诉。必须报原指定检察院批准。
所以,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能触犯公诉制度,直接作为下级检察院案件的公诉人。公诉权应由承办案件的下级检察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