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否正确?

答: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委员、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决定罢免上述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未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有罢免权。
4. 虽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具有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但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罢免权。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有罢免权,所以从现行法律层面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由于相关法律并不明确禁止该罢免权,所以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