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行政案申请再审,开庭时被告沒有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为什么在判决书中有被告的答辩意见

答:
这种情况出现在行政案件中的再审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可能的原因:
1. 被告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曾提交过答辩状,法院在再审时直接采纳并引用了原答辩意见。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法院有权在判决书中引用案件原有材料作为理由或论据。
2. 法院为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未收到答辩状的情况下,自行提出可能的答辩意见,然后进行驳斥,从而印证自己的观点。这属于一种论证手法,但往往会被质疑缺乏说理的意义。
3. 法院工作疏忽,在撰写判决书时误将其他案件的答辩意见引入,且未经审慎核对就发布,这属于工作失误,但判决的结果不至于完全失去效力。
4. 有的法院在行政案件被告未做答辩时,会要求承办人员自拟“标准答辩”加以驳斥,这种做法实属牵强,答辩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不利于裁判的公正性。
5. 少数情况下,法院PLUGINS判决书上包括一些表面文章,实际上并未采信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理由,这属于判决书撰写的疏忽,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综上,出现这个情况的原因有采用原答辩意见、自拟可能答辩、工作疏忽、勉强追加“标准答辩”等,但真正采纳和论证被告答辩理由的可能性较小。法院更可能忽略被告答辩,自认为选定证据和理由已足以支持自己的裁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