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两个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室,合同是与A签的,款是B付的,发票开给了A

答:
这种情况下,有几点需要注意:
1. 合同方面,由于合同是与公司A签订的,所以在合同条款和合同责任方面,公司A应该是主要的责任方和义务方。如果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纠纷或变更,也应该以公司A为主要协商对象。公司B虽然支付了款项,但合同不是与其签订,所以其并不直接拥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也不直接承担责任。
2. 款项支付方面,公司B实际上支付了办公室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所以从法律层面,公司B应记录此项支出,并在其账目和税收记录中体现。如果公司A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公司B也有权根据合同内容追究公司A的责任,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或进行其他赔偿。
3. 发票开具方面,虽然发票是开给公司A的,但是实际上公司B才是款项的付款方和使用方。所以,公司A在开具发票时,应该将公司B也列为发票抬头,记载其也参与了这笔交易。这有利于公司B的成本控制和税务处理。如果发票只开给公司A,公司B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其已付款项将难以在税务上取得抵扣,这会增加其税负。
4. 使用方面,虽然合同是与公司A签订,但公司B作为实际支付方和使用方,也应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公司A不能够排斥或限制公司B使用办公场所,除非在合同中专门有相关约定。任何变更也需要征求公司B的同意,否则公司B有权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在这种共用办公场所但签约和付款方不同的情况下,合同、款项、发票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双方公司都应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双方的合作才能够顺畅,合同才能真正得到履行,纠纷也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