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送餐多少份以上要办理集体配送证

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配送业务,需要按照配送规模进行许可认证。主要规定如下:
1. 配送量在30份以内(含30份)的,可凭营业执照从事配送业务,无需办理集体配送许可证。
2. 配送量在30份以上,少于300份的,需要取得县级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由县食药监局负责发证。
3. 配送量达到300份以上(含300份)的,需要取得市级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由市食药监局负责发证。
4. 配送服务跨县市或配送量较大的(1000份以上),需取得省级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由省食药监局负责发证。
5. 异地配送服务(跨省配送)的,需要取得全国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发证。
所以,如果一个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配餐量达到 eller 超过30份,即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配送许可证。具体而言:
• 30-300份/日,需要办理县级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
• 300份/日以上,需要办理市级或更高级别的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
• 跨地区配送或配送量较大(1000份/日以上)的,需要办理省级或全国集体配餐服务许可证。
综上,一个餐饮配送企业超过30份的日配送量,即有必要申请相应级别的集体配送许可证以执行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