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同已到期,单位以工作已发放为由不予辞职是否违法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单位不予劳动者辞职很可能构成违法。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劳动者辞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辞职期限和程序。劳动合同中的辞职期限和程序对劳动者不利的,不予遵守。”由此可见,劳动者有提出辞职的权利,单位不得无理阻挠。
2.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辞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辞职手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限期拖延。
3. 单位以“工作已发放”为由拒绝劳动者辞职的做法无依据,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选择职业与职业变更的自由,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4.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的合理要求与程序给予辞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可以认为单位以“工作已发放”为由不予劳动者辞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