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6条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提交的异议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支付令的法院提起撤销支付令申请,并说明申请撤销支付令的理由;
(二)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支付令情形;
(三)说明异议申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不予受理异议申请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作不予受理异议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支付令的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1.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令的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的申请,并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
2. 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以撤销支付令的情形,如支付令发生重大错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等;
3. 说明异议申请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如重复提出异议申请等;
4. 法院应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该条对支付令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院受理异议申请的标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支付令异议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