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国刑法中是否应该废除拐卖儿童罪?

答:
对于是否应该废除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我观点如下:
1. 不应废除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是严重侵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犯罪,应予严惩。
2. 拐卖儿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废除该罪会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缺乏法律制约,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弱势群体。
3. 我国是《禁止贩卖人口和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打击人口贩卖活动,废除拐卖儿童罪将违反该公约。
4. 实践中,我国因贫困地区儿童被拐卖他卖等问题时有发生。保留拐卖儿童罪,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5.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对一些非恶性拐卖儿童行为区分对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刑法不应当废除拐卖儿童罪,但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处理。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