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认罪认罚协议如何签订

答:
关于认罪认罚协议的签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 认罪认罚协议是指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等达成一致,并由双方签订的协议。
2. 认罪认罚协议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订,公诉机关不能强迫或诱导对方签订。同时,公诉机关也可以拒绝签订认罪认罚协议。
3. 认罪认罚协议的签订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一般是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超过期限,则不得签订认罪认罚协议。
4. 认罪认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事实、犯罪事实认定、法律条文、拟判刑种和刑期或刑罚轻重及缓刑考虑等。
5. 签订认罪认罚协议后,公诉机关将协议报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检察机关不同意的,不得起诉或撤回已提起的公诉。
6.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认罪认罚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合法有效后应当按协议判决。对不合法的协议,法院应当驳回。
7. 认罪认罚协议经法院判决后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得上诉或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