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答: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可以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一规定体现了再审程序的特点:
1. 再审案件可以按照第一审的简易程序来处理。再审不必完全重复第二审的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简易、灵活的审理方式。
2. 再审案件可以由不同的合议庭来处理。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再审时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避免原审法官的先入为主。
3. 再审体现“三审终审”原则。再审程序强调及时高效地作出裁判,避免案件被无限上诉、拖延时间。要合理设置再审条件,确保诉讼的终结性。
4. 再审程序应当经济、适用简便的方式审理。再审程序不必完全重复上诉程序,可以采取口头辩论等简化方式,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5. 再审案件仍然要坚持合议庭制度。合议庭能够充分调动多个法官的智慧,有利于减少错误、保证公正。
综上,再审程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简易、经济、高效。程序上的灵活性和终审性是再审的两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