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

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受到多个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比如案发地和被告人住地在不同的辖区内,都有权受理该案件。那么这些法院中最先立案,即最先开始进行审查、立案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该案件实施管辖权。
其他法院即使也有管辖权,但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最先立案的法院处理。如果出现多个法院同时或难以确定先后立案的情况,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这一规定明确了同级法院对同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避免产生管辖争议,保证了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统一确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防止因管辖权问题而延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