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公司法》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显然不具备担任资格。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这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这是直接针对曾有严重渎职行为的人设置的限制。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同样出于惩戒和预防目的的规定。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这是考虑到董事、高管需要具有较好的财务信用记录。
所以,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人士都符合《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公司在选聘董监高时需要排除上述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