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下列哪些人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

答: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不得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情形的人员。
根据律师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4)曾因律师执业过失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5)非法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 受到执业权停止或吊销等较重职业处分,且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4. 被依法取消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
5. 现任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等公职律师的人员。
6. 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人员。
所以,上述情况的人员都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这有助于确保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维护公职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专门化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