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房地产开发商拍回自己已售的房子,扣除掉从法院收回的执行款后, 还有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记账。

答:
房地产开发商拍回自己已售的房子,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注意几点:
1. 对于开发商已收到的售房款,需要退还给购房者。这部分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账款-房地产销售”项目的金额扣除,并在损益表中将相应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扣除。
2. 对于开发商尚未收到的售房款,这部分原来记录在“应收账款-房地产销售”项目,需要将此项目的金额扣除,同时在损益表中扣除相应的“房地产销售收入”。这部分欠款作为损失处理。
3. 对于开发商从法院收回的执行款,这部分收回的金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现金”项目的金额。同时在损益表中以“营业外收入”或“信用减值损失的减少”项目反映。
4. 最终,开发商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房地产销售”的余额为0(扣除未收回的损失欠款),损益表中确认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也扣除相应金额。损失的余款在损益表中核算为当期损失。
5. 若开发商打算重新销售该房产,则应当按照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会计处理,在我卖出时确认收入及成本。以前的销售损失无需在新销售价格中予以补偿。
所以,开发商拍回已售房子后,主要是对账务处理进行相应的转销和损失确认,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公允。之后的房地产转让则按正常房地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