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高速公路交工试运行后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内容,业主还能要求原施工单位施工吗

答:
高速公路在试运行后增加工程内容,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原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这涉及到合同层面和法律层面上的考量:
1. 首先需要查看原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范围和工期的约定。如果新增工程内容属于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且工期内没有完成,那么按照合同,业主是可以要求原施工单位完成的。但是如果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范围和工期,那么业主不能单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完成,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合同。
2. 协商变更合同需要考虑工程施工的连续性和影响。如果原施工单位不再参加,新增工程由新单位完成,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和造价,甚至会中断高速公路的运行。所以要综合考虑,判断原施工单位是否适合及有必要继续参与工程。如果参与也需要就新增工程范围,工期,投资额等重新磋商合同条款。
3. 如果施工单位不同意继续施工,业主也不能强行要求。这涉及到合同的自动续展原则。根据该原则,一旦合同履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不会自动延长。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续展,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要求将合同延长。业主只能重新进行招标。
4.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修改、变更也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协商即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或者要求对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高速公路新增工程内容后,业主要求原施工单位继续施工需要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要求对方履行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和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也只能重新招标。